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废止了解释一第32条第一款后 是按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喻燕立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劳动纠纷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即“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废止了解释一第32条第一款后,是按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的回答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废止了解释一第32条第一款这一变化,确实对用人单位与特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产生了影响。然而,这一变化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都统一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处理,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1. 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为这类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了退休金,意味着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
  2.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 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性质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因此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 在处理这类争议时,人民法院会对具体情况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用工关系的性质。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废止了解释一第32条第一款后,用人单位与特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并非一概而论地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处理,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果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类似问题,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