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收取落户费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继续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通知》(公发[1994]13号)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户籍迁入条件的,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批的程序就可以登记常住户口,即可以落户。该条例并未规定落户时需要收取落户费。因此,小组擅自收取落户费,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规行为。
其次,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继续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通知》也明确指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不讲条件、不分对象,交钱就办“农转非”户口的错误做法,并停止以各种名目收费办理“农转非”户口,包括以收取城镇增容费、城镇建设配套费、各种集资费等名目办理“农转非”及地方性户口的做法。虽然该通知主要针对的是“农转非”户口,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户口迁入,即不应以收费作为落户的条件或手段。
小组收取落户费,实际上是在变相以集体名义侵害群众利益,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和通知的精神。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户籍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小组应立即停止收取落户费,并将已违规收取的费用退还至当事人手中。同时,相关小组干部也应受到批评教育,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