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及债权额比例-张长波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公司事务

结论前置: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二是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对于特定事项,如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要求则更为严格,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条件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需遵循特定的比例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人数和债权额两个方面:

  1. 人数比例: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这里的“过半数”指的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量超过一半。

  2. 债权额比例:除了人数比例外,决议还需满足债权额比例的要求。即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这意味着,即使人数上达到了过半数,但如果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到这一比例,决议仍然无法通过。

二、特定事项的决议通过条件

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特定事项,如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法律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决议通过条件:

  • 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一比例要求高于一般决议的通过条件,体现了法律对和解协议这一重大事项的审慎态度。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效力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决定企业营业状态、通过重整或和解协议等。其作出的决议一旦依法定程序通过,即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即使某些债权人未出席会议或未投票支持决议,他们仍需受决议的约束。

四、特殊规定与注意事项

  1. 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限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不享有表决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担保债权人利用其优先受偿权影响决议的公正性。

  2.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首次会议的召集时间、后续会议的召集条件等。管理人需提前通知已知债权人,确保他们有机会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于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而言,了解并遵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条件至关重要。这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益,还可以避免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的决议无效等法律风险。同时,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举例说明:假设某破产案件中,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10人,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总额为100万元。其中,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为80万元。若要使一项决议通过,则至少需要6名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过半数),且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需达到40万元以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若该决议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则需达到53.33万元以上(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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