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业主和使用人。以下是详细分析:
业主的责任:
-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这表明,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有责任确保物业的使用性质与规划或权属证书上的记载保持一致。
使用人的责任:
- 同样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使用人也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使用人可能包括租户、承租人等实际占用或使用物业的个体或单位。
具体情形:
-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将非住宅改为住宅使用、改变非住宅的规划批准用途使用,以及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等部位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等。
法律后果:
-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表明,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是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业主和使用人,他们应严格按照规划或权属证书上的记载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