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性费用。以下是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常见情形:
一.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强令冒险作业或违章指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时,按程序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四.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期满不续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拒绝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五. 特殊情形下的经济补偿
- 竞业限制补偿: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被吊销执照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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