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行政复议时,之前已提交的材料通常不需要重新交,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复议机关已接收原行政机关材料
若复议机关(如上级行政机关)已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调取了案件材料(如处罚决定书、证据等),则无需重复提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机关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原机关)提交答复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可要求复议机关调取。
需补充新证据或材料
若申请人希望补充新证据(如证明原行为违法的证据、自身符合条件的材料等),需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提出,并附上相关材料。例如,若原处罚决定因事实不清被质疑,申请人可提交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新证据。
材料遗失或未完整提交
若原机关未完整提交材料,或复议机关认为需进一步核查,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此时,申请人需配合提供,但需注意复议期限(通常60日,可延长30日),避免因材料问题延误复议进程。
特殊程序要求
部分复议案件可能涉及听证、鉴定等程序,此时复议机关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特定材料(如听证申请书、鉴定报告等)。此类材料需按复议机关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或材料清单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