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需要提交证据材料,但具体要求因申请人和案件阶段而异,具体分析如下:
申请人需提交基础证据材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等)。若申请复议的事项涉及自身权益(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还需提交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权益受损证据等)。
示例:若对交警的罚款决定不服,需提交罚款决定书、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证据。
被申请人需提交答复及证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调查笔录、法律依据、程序文件等)。若被申请人未提交,可能面临复议机关认定行政行为缺乏依据的风险。
例外:若行政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可申请不公开提交,但需经复议机关审查同意。
复议机关可主动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自行调查取证(如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现场勘验等)。但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不免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仅作为补充手段。
注意:复议机关的调查结果需经双方质证,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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