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仲裁争议解决领域,常用的术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仲裁程序相关术语
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这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基础。
Arbitration Clause(仲裁条款):通常包含在合同中,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Notice of Arbitration(仲裁通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表明其有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通知。
Statement of Claim(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详细陈述其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文件。
Statement of Defense(仲裁答辩书):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交的,陈述其抗辩理由和事实依据的文件。
Hearing(开庭/听证会):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会议。
Award(仲裁裁决):仲裁庭对争议事项作出的最终、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二、仲裁庭组成与运作相关术语
Arbitral Tribunal(仲裁庭):负责审理和裁决争议的仲裁员组成的机构。
Sole Arbitrator(独任仲裁员):在争议金额较小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一名仲裁员独自审理和裁决争议。
Presiding Arbitrator(首席仲裁员):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负责主持仲裁程序、协调仲裁员意见并签署仲裁裁决的仲裁员。
Party-Appointed Arbitrator(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参与仲裁庭的组成。
Ex Parte Communication(单方接触):指仲裁员或仲裁庭秘书与一方当事人单独进行沟通,而未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这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严格禁止的。
三、仲裁规则与法律适用相关术语
Arbitration Rules(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程序的具体步骤、时限、证据规则等内容的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Rules)、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等。
Applicable Law(适用法律):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依据的法律,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由仲裁庭根据冲突规范确定。
Public Policy(公共政策):指一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若违反公共政策,可能被法院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相关术语
Enforcement of Award(裁决的执行):指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
Setting Aside of Award(裁决的撤销):指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通常基于仲裁程序违法、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等理由。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的行为,如根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在实际操作中,了解并准确运用这些术语对于有效参与国际仲裁争议解决至关重要。如果您在国际仲裁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