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个人所得可扣除有监护权的精神疾病的兄弟姐妹吗”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中,关于赡养老人的部分,是有明确规定的扣除主体和范围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以及相关税法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这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二是当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时,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您提到的有监护权的精神疾病的兄弟姐妹,他们并不属于上述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范围。税法中并未规定可以因为赡养或监护有精神疾病的兄弟姐妹而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
然而,如果您在赡养老人方面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您是独生子女且需要独自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或者您的兄弟姐妹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均已去世,那么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来说,独生子女可以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则需要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且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如果您在APP上申请个人所得税扣减时遇到无法填报相关情况的问题,我建议您先仔细阅读APP内的填报指南和说明,确保您了解并符合填报条件。如果问题仍然存在,您可以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税务热线进行咨询和反馈,以便得到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最后,关于您提到的APP能否予以完善以便像您这样情况的人申请的问题,我会将您的建议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建议关注税务部门的官方公告和更新,以便及时了解APP的改进和优化情况。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