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投保怎样认定已尽到提示义务-秦嘉志律师|法行宝
2025-11-13 经济纠纷

在电子投保过程中,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已尽到提示义务,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和详细解释:

一、提示义务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这是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的法律基础。

二、电子投保中的提示义务认定

  1. 格式条款的呈现方式:

    • 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投保单或保险条款,应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等关键信息进行提示。
    • 仅仅通过电子勾选确认,而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或特殊标识,通常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
  2. 强制阅读或播放机制:

    • 保险公司应通过合理的技术手段和流程设计,确保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 例如,可以设置强制弹窗、强制播放视频或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等方式,提示投保人阅读并理解关键条款。如果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阅读或播放,则难以认定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3. 投保流程的合理性:

    • 投保流程应设计得合理且透明,确保投保人在完成投保前能够充分了解并同意所有关键条款。
    • 如果投保流程中存在误导性信息或隐藏条款,导致投保人未能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那么保险公司可能被认为未尽到提示义务。
  4. 举证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保险公司)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保险公司仅以设置了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已履行提示义务,而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投保人确实已阅读并理解关键条款,那么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其主张。

三、实际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投保人无需点击阅读免责条款、格式条款,也无需翻阅健康告知页面,直接能够点击投保缴费。这表明保险公司未通过强制弹窗、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等强制性程序方式提示投保人阅读,因此认定保险人没有尽到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四、建议

为了确保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建议保险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 对免责条款等关键信息进行加粗、加黑或特殊标识,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 设置强制阅读或播放机制,确保投保人在完成投保前能够充分了解并同意所有关键条款。
  • 优化投保流程,避免误导性信息或隐藏条款的出现。
  • 保留相关证据,如投保流程截图、视频记录等,以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

综上所述,认定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是否已尽到提示义务,需要综合考虑格式条款的呈现方式、强制阅读或播放机制、投保流程的合理性以及举证责任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