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并无第208条的具体规定。你可能是想询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时间限制,具体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特殊情形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还需进一步延长,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审理期限的重新计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