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单方解除行政协议后 行政机关如何救济-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11-05 行政纠纷

行政相对人单方解除行政协议后,行政机关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1. 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若行政相对人单方解除协议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行政机关可依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主张相对人解除行为无效,并要求其承担因违约解除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协议,除非协议已客观上无法履行。

  2. 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若协议因相对人单方解除而无法继续履行,行政机关可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解除协议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已投入的成本、预期利益损失等)。赔偿范围需结合协议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通过协商、行政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责任)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可主张相对人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

  3. 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解除行为
    若相对人单方解除协议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实体条件(如未履行通知义务、未提供合理理由),行政机关可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该解除行为,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解除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违法解除协议的行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4. 采取补救措施或重新签订协议
    若协议解除后仍有履行必要,行政机关可与相对人协商补救措施(如调整协议内容、延长履行期限等),或重新签订协议以替代原协议。若协商不成,行政机关可通过单方行政行为(如作出补救决定)强制相对人配合履行。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相对人违约时,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行使优益权。

实务建议:
行政机关应优先通过书面形式要求相对人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并留存沟通记录。若协商无果,需在法定期限内(如知道解除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建议行政机关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以降低后续救济成本。

如有具体案件或协议条款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