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如何处罚受委托加工企业-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04-19 知识产权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受委托加工企业可能会面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加工的产品以及罚款等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此条款虽未直接提及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情况,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并使用,本质上属于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误导公众的行为,因此也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 处罚措施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时,会首先责令受委托加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 没收违法加工的产品:为了防止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没收受委托加工企业违法加工的产品。
  •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会对受委托加工企业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某受委托加工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在加工的产品上,并投入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不仅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还没收了违法加工的产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了罚款。

我建议受委托加工企业在接受委托加工任务时,应仔细审查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是否已注册,并确保在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商标,以避免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面临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