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主要取决于实习生的身份和实习目的。
首先,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为在校生,并且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那么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这种实习并不被视为就业,因此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建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即实习生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务服务,而用人单位则支付相应的报酬。这种关系下,双方通常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实习生虽然还未毕业,但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业,并且是以就业为目的到单位进行实习的,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且实习生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为用人单位创造产值和利润,同时用人单位也按照实习生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劳动报酬。这种关系已经符合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黄某作为大学生在某生物研究所实习期间发生了事故,后来双方因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产生了纠纷。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黄某在实习时还未拿到毕业证,但他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业,并且是以就业为目的到研究所进行实习的。因此,仲裁机构最终裁决黄某与生物研究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实习生的身份和实习目的。如果是以学习为目的的在校生实习,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如果是以就业为目的的毕业实习,双方则可能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