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审查 可否追加第三人-欧士磊律师|法行宝
2025-10-22 行政纠纷

在执行异议审查中,是否可以追加第三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并非绝对可以或不可以。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可以追加第三人的情形及法律依据

  1. 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三人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若第三人因行政命令或无偿受让被执行人的财产(如股权、企业资产等),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 示例:某甲公司无偿受让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股权后,虽转回股权,但法院仍裁定其在受让价值范围内担责。
  2. 第三人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注意:法院除审查第三人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外,还应对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法性作适度的实体审查,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可以追加第三人的情形

  1. 第三人代履行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示例:在李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某出具《自愿还款承诺书》承诺代常某履行还款义务,但刘某在多家法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金额达150余万元。法院认为,刘某自愿代常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必然降低其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对李某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2. 第三人对到期债权存在或数额有异议

    • 处理方式:若第三人对到期债权存在或数额有异议,法院不予审查,申请执行人需另案提起代位权诉讼。
  3. 第三人以执行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

    • 处理方式:若第三人以执行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复议程序,而非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第三人的程序要点

  1. 申请与审查

    •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并提供无偿受让的证据(如行政命令、转让协议等)或第三人书面承诺代履行的证据。
    •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必要时可听证调查。
  2. 异议与救济

    • 被追加的第三人可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裁定。
    • 若异议被驳回,第三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定生效后,第三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包括已转让的财产)。

建议:在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应重点收集无偿转让证据或第三人书面承诺代履行的证据,并确保追加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被追加的第三人也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并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