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5-10-20 刑事辩护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一般遵循“全部说”原则,即各共同受贿人对受贿总额负责,但具体认定时还需结合共犯的参与程度、犯意联络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数额认定的基本原则

  1. “全部说”原则
    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即无论各共犯实际分赃多少,均以共同受贿的总数额作为量刑依据。例如,甲、乙共同受贿100万元,即使甲分得60万元、乙分得40万元,二人均需对100万元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基于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强调对共同故意和行为的综合考量。

  2. “分赃说”与“参与说”的补充适用

    • “分赃说”:按各共犯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认定犯罪数额,适用于部分共犯未直接参与受贿行为或对总额无明确犯意联络的情形。
    • “参与说”:根据各共犯参与的受贿数额认定,适用于共犯仅参与部分受贿环节的情况。
      但司法实践中,“全部说”仍占主导地位,仅在特殊情况下补充适用其他原则。

二、数额认定的具体情形

  1. 共犯有明确犯意联络和行为参与
    若部分共犯对受贿总额有明确的犯意联络(如共同谋划、分工协作)且实际参与行为(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即使未直接获取赃款,也需对总额负责。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乙共谋受贿,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丙办事,乙负责收受财物,无论乙实际收受多少,甲、乙均应对总额承担责任。

  2. 共犯仅参与个别受贿行为
    对于仅参与个别受贿环节的共犯,仅对其参与的该部分数额承担责任。例如,丙仅协助乙收受某次贿赂,未参与其他受贿行为,则丙的犯罪数额仅限于该次贿赂金额。

  3. 不同形式受贿的数额综合计算
    当受贿行为存在多种形式(如现金、实物、财产性利益等)时,需将各类形式的受贿数额折算为现金价值后综合计算。例如,甲收受现金50万元、乙收受价值30万元的房产,共同受贿总额为80万元。

三、数额认定的司法实践要点

  1. 结合共犯地位、作用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除数额认定外,还需结合各共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如主犯、从犯)、作用(如策划、实施、协助)综合量刑。例如,从犯可能因作用较小而从轻、减轻处罚。

  2. 区分主从犯的数额认定

    • 主犯:对共同受贿总额负责,无论其实际分赃多少。
    • 从犯:根据其参与的受贿数额认定,并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例如,丁作为从犯参与受贿50万元,但实际分赃10万元,其犯罪数额可能认定为50万元,但量刑时会考虑从犯情节。
  3. 特殊情形的数额认定

    • 未实际分赃的共犯:若共犯对总额有犯意联络且参与行为,即使未分赃,也需对总额负责。
    • 部分共犯退赃:退赃情节可能影响量刑,但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例如,戊退赃20万元,但其犯罪数额仍为共同受贿总额。

四、法律依据与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提供基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受贿数额的认定标准,如“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以上。

五、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共犯应明确犯意联络:共同受贿犯罪中,共犯之间需有明确的犯意联络和行为分工,否则可能影响数额认定。
  2. 从犯应争取从轻情节:从犯在量刑时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以争取从宽处理。
  3. 避免数额认定争议: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共犯之间可能对数额认定产生争议,建议提前固定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明确各自责任。

如有具体案件或数额认定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提供详细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