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和骗取中标的区别-薛雯雯律师|法行宝
2025-10-20 合同纠纷

围标串标和骗取中标在招投标活动中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存在交叉情形,具体区别如下:

一、定义与行为特征

  1. 围标串标
    指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通过恶意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例如:

    • 投标人私下协商统一报价,形成“价格同盟”;
    • 招标人泄露标底或透露其他投标人信息;
    • 投标人轮流中标,形成利益输送链条。
      核心特征:通过串通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但未必直接伪造材料。
  2. 骗取中标
    指通过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等欺骗手段获取中标资格。例如:

    • 伪造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或财务状况;
    • 冒用他人名义投标;
    • 虚构项目经验或技术能力。
      核心特征:以欺骗手段直接获取中标,行为性质更侧重“虚假性”。

二、法律关系与交叉情形

  1. 围标串标可能构成骗取中标
    若围标串标过程中伴随伪造材料、虚报信息等欺骗行为(如案例中许公司伪造资质证书),则同时符合骗取中标的特征。此时,行为人可能面临双重违法评价: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3条(串通投标);
    • 违反第54条(骗取中标)。
  2. 法律后果的差异

    • 围标串标:中标无效,处项目金额5‰-10‰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取消1-2年内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 骗取中标:中标无效,处项目金额5‰-10‰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情节严重者,取消1-2年内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 共同点:若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均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A、B、C三家公司串通投标,A公司伪造业绩证明并虚报财务状况,最终A公司中标。招标人发现后调查,确认围标串标及骗取中标事实。
法律认定:

  1. 三家公司串通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3条,A公司中标无效;
  2. A公司伪造材料行为构成骗取中标,违反第54条,中标同样无效;
  3. 若招标人损失100万元,三家公司需连带赔偿;
  4. 若情节严重(如涉及金额巨大),相关责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务建议

  1. 对投标人:

    • 严格审核投标材料真实性,避免伪造或虚报;
    • 禁止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私下串通;
    • 发现围标串标线索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2. 对招标人:

    • 加强投标文件审查,核实资质与业绩真实性;
    • 完善评标机制,避免人为干预;
    • 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主张中标无效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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