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36种中药材加入保健食品试点的安全性评价豁免机制,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其制度设计体现了风险分级管理与科学监管的平衡,但需严格遵循豁免条件并承担持续追溯义务。
一、法律依据与制度框架的合法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2021年),食药物质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纳入目录:
- 传统食用历史:需证明物质在当地具有长期食用习惯;
- 安全性证据:需通过食品安全性评价,排除对特殊人群的潜在风险;
- 合规性要求: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生态保护法规。
新闻背景中的豁免机制(如使用5年以下人工种植人参、物理粉碎或水提工艺的原料可豁免毒性试验)与上述规定一致,其核心逻辑在于:
- 风险分级:对低风险物质(如已列入食药物质目录、工艺可控的原料)豁免部分试验,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 科学监管:要求备案人提供免于毒性试验的详细说明,结合复方配伍情况综合评价安全性,防止“一免了之”。
二、豁免机制的具体条件与合规要点
根据《关于开展国产复方配伍保健食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5〕82号),安全性评价豁免需满足以下条件:
- 原料范围:
- 仅限已列入国家卫健委食药物质名单的原料(如天麻、铁皮石斛等36种);
- 使用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
- 原料数量不超过14个,其中药食同源外原料不超过4个。
- 工艺限制:
- 仅允许物理粉碎或以水为溶媒提取,禁止其他改变物质基础的工艺(如化学合成、发酵等)。
- 备案人义务:
- 需结合复方配伍情况、原料种类和用量,对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价;
- 提供免于毒性试验的详细说明;
- 建立全周期追溯体系,对产品进行人群食用安全性和功能性追溯评价。
合规风险点:
- 若企业超出原料范围或工艺限制使用豁免机制,可能构成“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豁免毒性试验不等于免除安全性责任,备案人仍需对产品安全性承担主体责任。
三、与传统中医理论的衔接与法律认可
新闻背景中明确,以传统中医养生理论为指导的试点产品,若满足以下条件可免于提供人体试食试验材料:
- 医疗机构使用历史:在二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使用3年以上;
- 研究数据支持:提供300例以上可溯源的研究数据,证明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法律意义:
- 认可中医药传统应用经验的价值,将“君臣佐使”等传统配伍原则纳入现代监管体系;
- 鼓励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但需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四、对行业的警示与合规建议
- 企业合规要点:
- 严格遵循试点范围(仅限8个试点省份内线下销售);
- 确保原料、工艺、功能声称符合政策要求;
- 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保留全周期数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试点产品仍需标注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和食用量;
- 消费者可通过追溯体系查询产品安全性评价信息。
- 监管趋势:
- 未来可能扩大食药物质目录,但需以科学证据为基础;
- 动态修订机制下,企业需持续关注政策更新。
五、延伸思考:法律与科学的平衡
豁免机制的设计体现了“风险可控”原则:
- 科学依据:对低风险物质豁免试验,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如欧盟对传统食品的简化评估);
- 法律责任:豁免不等于免责,备案人仍需承担产品安全性主体责任;
- 行业影响: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但需防止“大杂烩”式配方设计,引导行业回归科学配伍。
建议:企业参与试点时,应结合自身技术能力选择合规原料和工艺,避免因追求效率而忽视安全性评价义务。如有具体操作疑问,可直接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