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未经本人同意的姓名和照片在媒体上做广告 媒体构成侵权吗-高嘉航律师|法行宝
2025-10-20 侵权纠纷

媒体未经本人同意,用其姓名和照片在媒体上做广告,确实构成侵权。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分析和事实判断:

一、法律分析

  1. 肖像权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本案例中,媒体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进行广告宣传,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
  2. 姓名权保护:

    •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 媒体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进行广告宣传,也侵犯了其姓名权。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众对被侵权人产生误解,损害其名誉和形象。

二、事实判断

  1. 未经同意:

    • 媒体在使用姓名和照片前,未获得被侵权人的明确、具体且自愿的许可。这是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关键要素之一。
  2. 商业目的:

    • 媒体将姓名和照片用于商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以获取经济利益。这构成了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另一个重要要素。

三、被侵权人可采取的措施

  1. 协商与警告:

    • 被侵权人首先应与媒体进行沟通,明确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使用的姓名和照片,并赔礼道歉。这一步骤旨在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向媒体明确表明其行为的违法性。
  2. 发送律师函:

    • 若协商无果,被侵权人可委托律师发送正式律师函。律师函不仅具有法律威慑力,还能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详细阐述侵权事实和法律后果,要求媒体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
  3. 提起诉讼:

    • 如媒体仍拒绝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被侵权人可以主张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以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赔偿。

四、维权建议

  • 收集证据: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被侵权人应首先收集所有相关证据,如照片原件、媒体使用姓名和照片的证据(广告截图、宣传页面等),以确保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能够有力证明媒体的侵权行为。
  • 寻求专业帮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维权途径和策略,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指导。
  • 坚决维护权益:面对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应保持坚定立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总结来看,媒体未经本人同意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其姓名和照片的行为,构成对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双重侵犯。被侵权人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或他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确保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