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粤公证是否需要生效证明,需根据具体公证事项和用途来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公证事项本身无需额外生效证明
部分公证(如出生证明、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等事实类公证)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即生效,无需单独办理“生效证明”。此类公证书本身已具备法律效力,可直接用于办理相关事务(如留学、移民、继承等)。
若公证事项需配合生效证明使用
部分公证(如合同公证、委托书公证、遗嘱公证等)可能因涉及后续履行或执行,需由公证机构出具“生效证明”以确认公证效力。例如:
若公证事项用于境外,需确认双认证要求
若公证书需在境外使用(如涉外婚姻、投资、诉讼等),除公证书本身外,可能还需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地方外办的认证,以及目的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即“双认证”)。此时,公证机构可能需在公证书上附加生效说明或单独出具生效证明,以满足境外机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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