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资金的孳息问题-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刑事辩护

受贿资金的孳息是否计入受贿总额,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孳息的产生时间、受贿者的主观意图以及受贿行为与孳息之间的关联性。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计入受贿总额的情形

  1. 孳息产生在受贿行为之后,且受贿者无占有意图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如房屋、汽车等),但权属未变更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收财物产生的孳息不计入受贿数额。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乙的房屋,但房屋仍登记在乙名下,甲仅实际占有使用,此时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作为孳息,不计入甲的受贿总额。
  2. 孳息与受贿行为无直接关联

    • 若孳息的产生与受贿行为本身无直接关联,即受贿者并未因职务行为而特意获取孳息,那么这些孳息也不应计入受贿总额。比如,受贿者收受了一笔现金,但之后用这笔现金进行了与职务无关的投资,获得的收益就不应计入受贿总额。

二、计入受贿总额的情形

  1. 以受贿孳息为受贿对象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与请托人约定或实际获取了该财物产生的孳息,并且该孳息的获取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关联,那么该孳息应计入受贿总额。例如,丙为丁谋取利益后,丁送给丙一笔资金,并约定该资金的利息归丙所有,此时利息作为孳息,应计入丙的受贿总额。
  2. 概括受贿约定包含孳息

    • 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存在概括的受贿约定,即请托人承诺给予包含财物及其未来可能产生的孳息在内的整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也予以接受,那么孳息应计入受贿总额。比如,甲承诺为乙提供帮助,乙表示会将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及未来分红都送给甲,此时股份产生的分红作为孳息,应计入甲的受贿总额。
  3. 受贿者明确知道并有意获取孳息

    • 无论孳息是在受贿前还是受贿过程中产生的,如果受贿者明确知道并有意获取这些孳息,那么它们都应视为受贿者非法获取的财物的一部分,因此应计入受贿总额。例如,受贿者收受了一笔存款,并明确知道这笔存款会产生利息,且有意获取这些利息,那么利息就应计入受贿总额。

三、孳息的计算与追缴

  • 孳息的分类与计算:孳息主要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如受贿的牲畜繁殖的后代、果树结出的果实等,其价值通常按孳息数量乘以评估单价计算。法定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其计算方式则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收益类型来确定。例如,银行存款利息根据存款类型和存款时间,按照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房屋租金则按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若存在约定但未实际收取,也可按约定租金计算。
  • 孳息的追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意味着受贿所得及其产生的所有孳息均不能由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违法所得孳息的计算,通常由司法机关委托专业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核算,以确保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四、法律后果与量刑考量

  • 法律后果:若受贿者隐匿、转移孳息,试图逃避追缴,则可能被视为拒不退赃,从而面临更重的处罚。因为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破坏了社会的财产秩序和公平正义。
  • 量刑考量: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孳息的产生、处理情况以及受贿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若受贿人主动上缴受贿所得及其孳息,表明有悔罪表现,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反之,则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受贿资金的孳息是否计入受贿总额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严格遵循法律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