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询价又以询价采购方式作为拨款凭据违反怎么规定-张华建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公司事务

未询价却以询价采购方式作为拨款凭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程序规定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合同效力争议及财政资金违规风险。以下从法律规范、实务风险及合规建议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规范层面: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询价采购需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 询价文件编制:采购人需明确采购项目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报价要求等核心条款;
  2. 供应商邀请: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邀请不少于3家参与报价;
  3. 报价评审: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未实际开展询价程序(如未邀请供应商、未收集报价文件),却以“询价采购”名义编制虚假拨款凭证,属于伪造采购流程的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采购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务风险层面:合同效力与资金违规

  1. 合同效力争议:若采购合同以未实际发生的询价结果为依据,供应商可能主张合同因“程序违法”或“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条款,引发民事纠纷;
  2. 财政资金违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合规建议:规范采购流程与证据留存

  1. 严格履行询价程序:确保询价文件、供应商邀请记录、报价文件、评审报告等材料完整留存;
  2. 避免“程序倒置”:不得先确定供应商或价格,再补办询价手续;
  3. 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采购项目复核制度,由法务或审计部门对采购流程合法性进行事前审查。

若您单位已出现此类问题,建议立即停止违规操作,补正采购程序文件(如补充询价记录),并主动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降低行政处罚风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