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存在 还是非本机关公开职责 最高法判例-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行政纠纷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与非本机关公开职责的区分,最高法有相关判例及法律解释可供参考。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认定与判例

  1. 认定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若行政机关声称政府信息不存在,需证明其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
    • 在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若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而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2. 判例启示:

    • 行政机关在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查找、检索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若怀疑行政机关未尽到查找义务,可提供相关线索以支持其主张。

二、非本机关公开职责的认定与判例

  1. 认定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仅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义务。若政府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则该行政机关无公开职责。
    • 在“张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法院认定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或政府信息不存在,且某区人民政府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因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 判例启示:

    • 行政机关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明确区分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
    • 若政府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职责范围,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法律建议与操作指南

  1. 对于行政机关:

    •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尽快进行查找、检索,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已尽到义务。
    • 若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应及时、准确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对于申请人:

    •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信息描述和线索,以便行政机关更好地进行查找、检索。
    • 若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可能的法律后果

  1. 行政机关未尽到查找义务:

    • 若行政机关声称政府信息不存在但未尽到查找义务,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申请人滥用申请权:

    • 若申请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恶意骚扰行政机关或浪费行政资源,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

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申请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应尽到充分的查找、检索义务,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则应提供详细的信息描述和线索,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