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通知书只有亲属可以申请吗-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10-17 刑事辩护

关于“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否只有亲属可以申请”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予立案通知书的申请或相关救济途径并非仅限于亲属。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不予立案通知书的申请主体

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的决定。这一决定的通知对象主要是控告人,而控告人并不一定是受害者的亲属。控告人可以是任何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个人或组织。

二、对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受害者或其亲属)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1. 申请复议:

    •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 申请复核:

    • 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3.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当事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 提起刑事自诉:

    • 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亲属在其中的角色

虽然亲属在受害者权益保护中通常扮演重要角色,但他们并不是唯一可以申请不予立案通知书相关救济的主体。任何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综上所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申请或相关救济途径并非仅限于亲属。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控告人都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