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承担税费无效的判例-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10-17 合同纠纷

关于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承担税费条款无效的判例及法律分析

一、核心结论

在厂房租赁合同中,若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本应由出租人缴纳的税费,该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以下结合判例及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二、判例参考

  1. (20XX)沪XX民终XX号案件
    本案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内,承租人负责缴纳因租赁产生的所有税费”。后因税务机关向出租人追缴税款,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拒绝。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具有法定性,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转移。出租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其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税费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终判决承租人无需承担该税费。

  2. (20XX)粤XX民初XX号案件
    该案中,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内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后因承租人未缴纳,出租人被税务机关处罚。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有约定,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出租人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其通过合同将纳税义务转嫁给承租人的行为无效。最终驳回出租人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1. 纳税义务的法定性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具有法定性,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转移。若合同中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显失公平的认定
    即使合同未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税费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例如,若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而税费负担过重,承租人可主张撤销该条款。

  3.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若税费承担条款无效,出租人需自行承担税费,并可能需赔偿承租人因该条款产生的损失。

四、实务建议

  1. 出租人角度

    • 明确纳税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纳税义务人及税费承担方式,但需避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合理定价:若约定由承租人承担部分税费,应合理调整租金,避免显失公平。
    • 风险防范: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未按时缴纳税费导致出租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承租人角度

    • 审查条款: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税费承担条款,避免承担法定纳税义务人的税费。
    • 协商修改:如发现条款违法或显失公平,应及时与出租人协商修改。
    • 保留证据:如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人承担额外税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五、总结

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税费的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纳税义务,合理定价,并防范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