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可以要回扣押物品吗-欧士磊律师|法行宝
2025-10-17 行政纠纷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不能直接要回被扣押物品,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常规情形:扣押物品作为证据需随案移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审查起诉阶段,这些物品通常作为证据材料由公安机关随案移送至检察院。此时,除非物品与案件无关,否则办案机关不会直接返还。

  2. 例外情形: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可申请返还
    若扣押物品经审查确认与案件无关(如个人生活用品、合法财产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此时,当事人或其家属可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返还物品。

  3. 特殊情形:涉案财物处理需待法院判决
    若扣押物品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根据《刑法》第64条,需由法院判决后依法没收或返还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此类物品不会提前返还,需等待诉讼程序终结。

行动建议:

  • 若认为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可向检察院提交《解除扣押申请书》,附上物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购买凭证、权属证明等);
  • 若物品系合法财产且急需使用(如身份证、银行卡等),可与办案人员沟通,争取临时取回部分物品;
  • 对扣押程序有异议的,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通过控告申诉渠道维权。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扣押物品类型、案件性质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将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更精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