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同时要求第三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工作期间人身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时,存在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两种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但这两种责任并不构成连带责任,而是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关系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请求权基础并不相同,因此它们无法成立连带责任关系,而是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
二、责任承担方式
三、不同过错情况下的责任分担
实例说明
以原告甲与被告乙均在被告A公司工作为例,甲在员工餐厅打饭时被乙不慎碰伤左眼,后甲继续工作至下午下班。次日,甲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眼真菌性角膜溃疡,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甲同时起诉雇主A公司及侵权方乙,但经法院释明法律关系后,甲明确选择向A公司主张雇主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酌定由A公司和甲各承担50%的责任。
总结与建议:
在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受伤的情况下,雇员不能同时要求第三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侵权人或雇主主张权利。若您在此类纠纷中遇到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