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给又不给,是否属于欺诈,需分情况讨论:
若只是口头或书面答应给予某物(如工资、返费、办事结果等),但后续因各种原因(如资金困难、能力不足、客观条件变化等)未能兑现,且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则通常不构成欺诈。这种情况下,更多属于民事纠纷中的“违约”或“履约瑕疵”。
举例:公司答应支付工资但拖欠,若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困难,且未虚构盈利状况骗取员工劳动,则属于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劳动监察、仲裁等途径维权。
若答应给予某物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利益的故意,且通过虚构事实(如谎称有能力办事、虚构返费政策等)或隐瞒真相(如隐瞒公司已破产的事实)的手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或付出劳动,则可能构成欺诈(如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举例:中介谎称有“内部渠道”能帮人办理落户,收取高额费用后根本未操作,或根本无能力操作,则可能涉嫌诈骗。
关键区分点:主观目的与行为手段
若两者均具备,则构成欺诈;若仅因客观原因未履行,则属于民事纠纷。
法律建议:
总结:答应给又不给,是否属于欺诈,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对方的主观目的、行为手段及证据综合判断。若您遇到此类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