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作为担保人 调解书如何列明-李爱花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经济纠纷

在调解书中列明案外人作为担保人的方式,主要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表述。以下是从不同角度给出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规定的直接应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的法律义务,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基本依据。

二、列明担保人的具体表述方式

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表述方式:

  1. 在调解协议开头部分表述:

    • 表述示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与担保人某某自愿达成协议如下:担保人某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担保人某某自愿对上述协议(或第X条)提供担保。”
    • 这种方式将担保人的身份状况和担保意愿直接表述在调解协议的开头部分,清晰明了。
  2. 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另起一段列明:

    • 表述示例: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段表述:“担保人某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这种方式将担保人的信息作为协议的一个独立部分进行表述,便于阅读和理解。

三、担保人作为第三人的考虑

虽然有观点认为担保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列明在调解书中,但这一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较为繁琐。因为担保协议与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可能不一致,导致担保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复杂。因此,除非担保协议先于调解协议生效,且担保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一般不建议将担保人作为第三人列明在调解书中。

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严格审查担保人身份信息:

    • 在将案外人列为担保人时,法院应严格审查其身份信息,确保其具备提供担保的资格和能力。
  2. 充分释明法律性质:

    • 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充分释明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性质,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保证三方当事人能够清晰认识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
  3. 确保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书应当送交担保人。即使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也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但为确保担保人知晓其担保义务,法院应尽量确保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本人。

五、实际案例参考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成功将案外人列为担保人并写入民事调解书的案例。例如,在某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共同的朋友出面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所欠债务提供担保。经过法官反复做工作,债权人同意了上述方案。最终,在制作调解书时,该案外人被列为担保人并写入了调解书。

综上所述,在调解书中列明案外人作为担保人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表述方式,并注意实际操作中的各项事项。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