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基金法 第18条的适用 以及公司如何防范利益冲突-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5-10-14 公司事务

《基金法》第18条的适用

结论:《基金法》第18条主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其适用需结合具体行为性质、主体身份及法律后果综合判断。

  1. 条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适用要点

    • 主体身份:仅适用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普通投资者或非基金管理机构人员。
    • 行为性质:需以“利用职务便利”或“违反忠实义务”为核心,例如将个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利益输送等。
    • 法律后果:违反第18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市场禁入)或刑事责任(如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公司防范利益冲突的合规建议

结论:公司需通过制度设计、流程管控和监督机制三方面构建利益冲突防范体系,核心在于“隔离利益源”“强化信息披露”和“完善问责机制”。

  1. 制度设计层面

    • 制定利益冲突政策:明确禁止性行为清单(如关联交易、内幕交易、自我交易),并规定审批流程(如需经合规部或独立董事审核)。
    • 建立防火墙制度:对投资、研究、交易等关键岗位实行物理或信息隔离,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 员工行为准则:要求从业人员申报个人及关联方投资情况,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2. 流程管控层面

    • 交易前审查:对涉及关联方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交易,需提交合规部进行利益冲突评估,并留存书面记录。
    • 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如基金经理同时管理多只产品时的资源分配问题)。
    • 限制性交易管理:对员工个人证券交易设置黑名单(如禁止交易标的证券)、申报制度及持仓限制。
  3. 监督与问责层面

    • 定期自查:通过内部审计或外部律师核查利益冲突合规情况,重点检查交易记录、员工申报信息等。
    • 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举报渠道,对查实的利益冲突行为依法追责(如解除劳动合同、追偿损失)。
    • 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将利益冲突防范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实务提示

若公司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建议重点关注《基金法》第18条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衔接,确保制度设计覆盖全流程风险点。如有具体案例或操作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