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后,需要遵循一系列的保护、管理和传承措施,以确保其得到妥善的保护和持续的传承。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处理步骤和要点:
一、保护与管理原则
- 保护方针: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 管理机构: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省级和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保护工作。
二、保护单位与传承人
保护单位: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 保护单位需具备有代表性传承人或完整资料、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开展传承和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 保护单位应全面收集项目实物、资料,登记、整理、建档,并为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代表性传承人:
- 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 代表性传承人应完整掌握项目或其特殊技能,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 代表性传承人需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或怠于履行义务的,将按照程序另行认定或取消资格。
三、保护措施与经费支持
保护规划:
-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费资助:
-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
数据库与博物馆:
-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 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展示场所。
四、宣传与普及
宣传手段: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文化场所保护: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
五、法律责任与监管
法律责任:
- 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或保护单位、侵占珍贵实物资料、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等行为,将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警告等处罚。
- 玩忽职守、贪污挪用保护经费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机制:
-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后,需要建立完善的保护与管理机制,确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定保护规划并争取经费支持,同时加强宣传与普及工作,并接受法律监管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