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工养殖的三有动物是否构成非法收购 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5-10-13 侵权纠纷

收购人工养殖的“三有”动物,若未经许可或违反相关规定,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里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对于“三有”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虽然它们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许可或违反相关规定收购、出售“三有”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方面:

  1.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收购、出售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3.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4. 客观要件:收购、出售行为必须未经合法审批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判断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及犯罪的情节轻重:

  1. 收购、出售的数量与价值:收购、出售的野生动物数量、制品的价值以及造成的实际损害是评估犯罪情节的重要依据。
  2. 行为动机与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收购、出售行为通常被视为情节较重。
  3. 社会影响与后果:非法收购、出售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包括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程度,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具体案例与法律警示

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处理的何某案为例,何某从他人处收购水蛇、眼镜蛇、竹鼠等“三有”保护动物,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售卖视频,利用微信交易多宗,涉案金额较大。何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已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下架全部违法视频,同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警示:

  • 误区一:“人工养殖的可以随便卖”。实际上,即使为人工养殖,未经许可出售或用于食用仍属违法。
  • 误区二:“传统习俗食用不违法”。国家已明令禁止以任何理由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传统习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 误区三:“网络平台隐蔽性强,不会被发现”。网络非法交易已被纳入重点监控,电子证据可直接作为定罪依据。

四、法律建议

  1. 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并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
  2. 谨慎交易:在进行野生动物相关交易时,务必确认对方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和审批手续。
  3. 积极举报:发现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任何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