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因破产中之后需要变更为确认之诉吗-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10-12 公司事务

案件因破产受理后,原先的给付之诉并不需要变更为确认之诉。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诉讼程序不因被告破产而停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意味着,诉讼程序并不因被告进入破产程序而停止,而是应当继续进行。同时,法律并未规定原告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作为继续审理的条件。

二、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因此,在被告破产后,法院的诉讼继续进行的同时,原告还有权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进一步说明了,原告无需将给付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法院继续以“给付之诉”审理案件

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法院会继续以给付之诉的形式审理案件,而不需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四、对管理人确认债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确认之诉”。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先的给付之诉需要变更为确认之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债权人才需要提起确认之诉。

五、特殊情况下的变更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对债务人的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才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这包括追究股东责任的诉讼、对董监高的诉讼、对次债务人的诉讼、以及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个别清偿的诉讼。但这些特殊情况并不涉及原先已经提起的给付之诉。

建议:

  • 如果您作为原告,在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无需将原先的给付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您可以继续以给付之诉的形式主张权利,并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如果您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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