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后,破产是否继续”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并不会因为破产程序的启动而中断。根据201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的规定,这些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会继续进行。
具体到您提到的债权确认之诉,如果这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提起的给付之诉,那么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仍然会继续审理。不过,在判定相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时,法院会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并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破产受理前的给付之诉必须变更为确认之诉。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洛阳某有限公司(甲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与江苏某有限公司(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未因此中断。尽管甲公司主张应将给付之诉变更为债权确认之诉,并在破产程序中统一清偿,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而是继续审理了该案件,并在判定实体权利义务时,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因此,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原给付之诉)后,破产程序并不会因此停止,相关诉讼会继续进行。当然,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诉讼结果与破产程序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