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具体而言,该条款明确指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详细解释
条款内容:
适用条件:
法律后果:
实践意义:
实际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并希望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而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也会严格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判断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从而决定是否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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