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算,是否违法需分情况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标准通常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如果合同有效,且双方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标准,那么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就构成了违约行为。违约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司法实践,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达成的结算协议也可能独立有效。这是因为结算协议往往是双方对于退场原因、退场损失等形成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它独立于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例如,在程某诉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尽管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双方达成的付款协议(即结算协议)仍然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并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但需注意,结算协议要独立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需要调整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但这种情况下的结算仍然需要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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