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适用的答复有哪些-王玖玖律师|法行宝
2025-10-09 经济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适用”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主要是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下简称“免责条款”)进行的具体解释。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条,我们需要先回顾一下《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保险法》第十七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第二款则明确了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在理解第二款时,我们应以第一款的规定为前提。也就是说,第二款中的“免责条款”应特指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而不包括非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保险人预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而无法对条款进行修改或协商。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法律要求保险人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特别的提示和明确说明。

然而,对于非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它们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投保人在接受这些条款时已经对其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因此保险人对非格式条款不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这也意味着,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不是格式条款,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那么它就不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综上所述,对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适用,关键在于判断相关条款是否属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如果是,则保险人需要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不是,则保险人无需承担此义务。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