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王明磊律师|法行宝
2025-10-08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重要劳动合同形式,其签订需遵循法定情形,包括协商一致、法定情形(如连续工作满十年、特定历史阶段与企业改制背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以及视为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等。以下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为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最直接、最灵活的签订方式,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

  2. 法定情形:

    • 连续工作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主动选择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小李自2013年起一直在A公司工作,至2023年已连续工作满十年,若符合续订条件且小李提出,A公司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特定历史阶段与企业改制背景: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已连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同样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老张在某国有企业改制时已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他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且提出或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小王与B公司连续签订了两份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且无上述不良记录,第二次合同期满时,B公司应与小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视为签订: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法律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其解除条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同。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调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以下情况调整:

  •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
  • 依据法律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如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或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经过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可对工资进行合理调整。
  • 随着劳动者工作年限增加、技能提升及企业发展等因素,依据企业内部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也可能会相应提高。

五、法律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劳动者能够在用人单位进行长期个人规划,发展自己,增长才干;同时,用人单位也能拥有一支稳定的技术熟练的职工队伍,这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具有积极作用。

六、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以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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