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写作出争议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体来说,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主要依据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也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判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和对应的被申请人确定方式:
独立被申请人:
-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时,该行政机关便是被申请人。例如,如果对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那么该市环保局就是被申请人。
共同被申请人:
- 若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这两方应当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比如,某市城管局与某环保组织联合发布了一项关于垃圾分类的规定,若有人对此规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该市城管局和该环保组织就是共同被申请人。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只有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 若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某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对某人作出了行政拘留决定,若该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市公安局就是被申请人。
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
- 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比如,原某区工商局被撤销后,其职能由新成立的某区市场监管局继续行使,若有人对原某区工商局作出的某项行政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那么某区市场监管局就是被申请人。
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例如,某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授权对某企业作出了处罚决定,若该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该行业协会就是被申请人。
在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等必须写清楚。同时,还需要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等。
建议:在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前,务必确认好被申请人的身份,以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