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生态环境侵权证据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规定背景与目的
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34条,旨在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范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以及确立证据共通原则等,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证据规则指引。
二、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的举证责任:
- 根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原告需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承担举证责任。
- 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还需就被告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
- 原告应就其主张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或民法典规定的损失、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被告的举证责任: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告应就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 《规定》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程序进行了规范,确保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相关证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收集和保全,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四、专家证据与书证提出命令
- 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往往涉及大量专业性问题。《规定》明确了专家证据的提交和审查程序,以及书证提出命令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五、损失费用的酌定
- 针对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损失费用难以准确计算的问题,《规定》提供了损失费用酌定的相关规则,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六、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
- 为解决委托鉴定比例高、对鉴定过度依赖的问题,《规定》明确了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如法律适用、当事人责任划分等非专门性问题,或虽属专门性问题但可通过其他方式查明的情形。
七、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审查认定规则
- 针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规定》明确了此类意见的审查认定规则,有助于法院更准确地判断此类意见的证据效力。
总结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全面的证据规则指引。如果您在生态环境侵权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