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卖方在退回定金后,能否要求买方继续履约合同,需根据合同条款、双方行为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若合同明确约定“定金罚则”且未排除继续履约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定金罚则的适用以“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若卖方已退回定金,可能被视为放弃定金罚则的惩罚性权利。但若合同中同时约定“退回定金不影响继续履约”,则卖方仍有权要求买方履行合同(如支付房款、办理过户等)。此时需结合合同文本判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若合同未约定定金性质或双方行为表明解除合同
若合同未明确定金为“履约定金”(仅约定“定金”未说明性质,可能被认定为“立约定金”或“违约定金”),且卖方退回定金的行为已与买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则合同已解除,卖方无权要求继续履约。但若卖方单方面退回定金,买方未同意解除合同,则卖方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补充说明:实务中的关键点
建议:若您是卖方,需立即固定证据(如合同、退款凭证、沟通记录),并评估继续履约的可行性;若您是买方,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赋予您拒绝履约的权利。具体方案可进一步向我提供合同细节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