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有3种情形不得判决恢复监护人资格”的问题,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列举出三种绝对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但可以通过相关法条的解读,归纳出一些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关键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其恢复并非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三十八条,我们可以提炼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几个核心要件,同时,也可以从中反推出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一些情形:
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缺乏悔改表现:
被监护人不愿意接受:
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列举出三种不得恢复的情形,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缺乏悔改表现、以及被监护人不愿意接受,是构成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的重要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这些条件以及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