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也未发现是否可解除保险合同-王琳律师|法行宝
2025-10-03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未如实告知且未被发现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可解除需分情况讨论,具体结论如下:

  1. 若未如实告知事项属于“重要事实”且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注意:

    • 解除权行使期限: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不可抗辩条款”)。
    • 未发现不等于权利丧失:即使保险公司当前未发现未如实告知事项,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合同成立二年内)通过调查、理赔核查等方式发现,仍可解除合同。
  2. 若未如实告知事项不属于“重要事实”或未影响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法律对“重要事实”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例如:

    • 投保时未告知的既往病史与后续理赔疾病无关联(如告知高血压但理赔因骨折);
    • 未告知事项对保险费率影响微小(如轻微超重未告知)。
      此时,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3. 若保险公司已放弃解除权(如明确表示继续承保),则不得再主张解除
    实践中,若保险公司在知悉未如实告知事项后,仍收取保费、出具保单或进行理赔,可能被认定为“弃权”,后续不得再以该事由解除合同。

实务建议:

  • 投保人应秉持诚信原则,主动告知重要事实,避免合同效力争议;
  • 保险公司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并留存调查证据;
  • 若双方对“重要事实”或解除权行使存在争议,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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