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因对方拉黑联系方式无法执行,一般不属于重复起诉,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存在新的事实和理由时,不属于重复起诉
如果原判决、裁定生效后,出现了新的不利于探望权行使的情形,比如对方拉黑联系方式导致你无法正常行使探视权,这种新情况就可能成为再次起诉的合理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邱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为例,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调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邱某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陈某应给予协助,但调解书没有明确邱某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因陈某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导致邱某无法正常行使探视权。邱某基于探望权行使产生的新需求,并针对调解书未具体约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邱某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应予受理。
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时,通常属于重复起诉
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仅是对原判决、裁定中关于探望权的内容不服而重复起诉,法院通常不会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例如,你只是觉得原判决中规定的探望时间不合理,但没有其他新的阻碍探望权行使的情况,此时再次起诉就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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