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需要“赎回”过继书,需结合过继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当事人真实意愿及现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1. 若过继行为符合法定收养程序(如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若过继时已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则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过继书作为收养关系的证明文件,无需“赎回”或撤销。若当事人希望恢复原亲属关系,需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如收养人、送养人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解除情形),而非单纯“赎回”文件。
2. 若过继行为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如仅口头约定或书面协议)
3. 若过继行为涉及胁迫、欺诈等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48-151条,若过继行为系因胁迫、欺诈等导致,当事人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过继行为(或收养关系)。此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过继行为非真实意愿,撤销后过继书自然失效,但需通过法律程序完成。
4. 实务建议
总结:过继书本身无需“赎回”,其法律效力取决于过继行为是否合法成立。若需改变亲属关系,应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