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期间又有人报案会加刑吗-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10-01 刑事辩护

坐牢期间又有人报案,不一定会加刑,是否加刑取决于新报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以及与原判决的关系。下面我将从不同情况为你详细分析:

一、新报案的犯罪事实成立且构成新罪的情况

  1. 数罪并罚原则:

    • 如果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即判决宣告前已犯罪但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该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罪犯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又因故意伤害罪被他人报案。若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将对其作出新的判决,并与原盗窃罪的剩余刑期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最终应执行的刑期。
    • 如果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该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罪犯乙在服刑期间又实施了抢劫行为,被他人报案。法院将对抢劫罪作出判决,并与乙原判决未执行的刑期进行数罪并罚。
  2. 实际影响:

    •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于存在新的犯罪事实,且这些事实与原判决的犯罪行为是独立的,因此需要进行数罪并罚。这通常会导致罪犯的实际服刑期增加,即“加刑”。

二、新报案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或属于其他情况

  1. 不构成犯罪:

    • 如果经调查核实,新报案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或者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那么不会因此加刑。例如,有人报案称罪犯丙在服刑期间又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经调查发现,该报案内容不实,丙并未实施盗窃行为,那么丙不会因此加刑。
  2. 属于原判决遗漏的同种罪行:

    • 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同种漏罪,原则上无须并罚,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这一处理原则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具体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异。比如,罪犯丁因多次盗窃被判刑,但判决时遗漏了一次盗窃行为。若该次盗窃行为被后续报案并查实,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考虑这一因素,但不一定进行数罪并罚。
  3. 属于诬告陷害:

    • 如果新报案是出于恶意诬陷,报案人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被诬陷者则无需因此加刑。例如,有人出于报复心理,诬告罪犯戊在服刑期间又实施了犯罪行为。若经调查发现该报案为诬告,那么报案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戊不会因此加刑。

总结来看,坐牢期间又有人报案,是否加刑需根据新报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以及与原判决的关系来判断。如果新报案的犯罪事实成立且构成新罪,那么可能会进行数罪并罚,导致加刑;如果新报案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或属于其他情况,那么通常不会加刑。如果你或身边的人遇到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