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是否需要合议-荣文举律师|法行宝
2025-10-01 合同纠纷

关于“终结执行是否需要合议”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终结执行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终结执行”的含义。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终结执行除了特定情形(如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或已办理委托执行手续并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外,均应当制作裁定书。

接下来,我们分析终结执行是否需要合议:

  1. 一般情形下的终结执行:

    • 在大多数情况下,终结执行并不直接要求必须经过合议庭合议。但是,如果终结执行涉及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或执行程序的重大判断,或者存在争议,那么执行法院可能会选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以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特定情形下的终结执行:

    • 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有些特定情形下的终结执行是明确要求合议庭参与的。例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7条规定,需要经过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才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此外,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执行异议或复议审查程序、暂缓执行程序、执行转破产程序、司法拍卖程序以及案款发放程序等特定执行程序中,也明确要求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或评议。
  3. 终结执行裁定书的制作:

    • 无论是否需要合议庭合议,终结执行裁定书的制作都必须严谨,主文表述应当根据终结执行的具体原因分别作出相应表述,以避免歧义和对当事人产生不当影响。

综上所述,终结执行是否需要合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而是取决于终结执行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终结执行可能不需要直接经过合议庭合议,但在涉及重大判断或存在争议时,执行法院可能会选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时,在特定情形下的终结执行(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是明确要求合议庭参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