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管辖及法律适用-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5-10-01 公司事务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管辖

  1. 一般原则: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实行集中管辖。这一规定相对于《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言,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 “旧案”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开始,但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尚未审理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案件。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旧案”诉讼继续在原审理法院进行,即对“旧案”不实行集中管辖。
  2. 特殊情形:

    • 如果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按照《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如果诉讼类型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如果是其他类型的破产衍生诉讼,且原被告双方均为破产企业,其管辖法院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但原则上仍应遵循集中管辖的原则,即尽可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 审判业务庭归口:

    • 破产程序中涉及与债务人有关的实体争议情况较为复杂,通常会基于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产生大量的衍生诉讼案件。对于属于商事案由的衍生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商事审判庭审理。
    • 对于其他如传统民事、知识产权和涉外、海事海商的衍生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一般的分工,由相关民事审判庭审理。但是,如果成立了由各有关民商事庭室人员组成的专门破产案件审判庭或者合议庭的,也可由上述专门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审理所有的衍生诉讼案件。

二、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

  1. 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

    • 《企业破产法》除了程序性规定外,还有很多关于实体内容的规定,如附利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以及破产撤销权、抵销权的规定等。因此,在审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衍生诉讼时,《企业破产法》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2. 补充适用其他民商事法律规范:

    • 如果《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其他有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侵权、物权等方面的规定。

三、实务建议

  1. 及时立案与审理:

    • 法院在审理破产衍生诉讼中,应当特别谨慎,并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及时立案受理和依法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涉“僵尸企业”案件绿色通道,为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便捷的司法途径和完善的法律保障。
  2. 提高审判效率:

    • 审理破产衍生诉讼的法院应提高审判效率,不得拖延审判从而影响破产程序对“僵尸企业”的高效处置。同时,应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公平保护破产程序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 保持沟通与协调:

    • 由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与破产案件存在相互影响与关联,如果分由不同庭室审理,在有关案件基本事实、争议产生背景、程序环节进度等方面,应当保持必要的沟通与协调。

总结来看,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一般原则、特殊情形、审判业务庭归口以及法律适用等。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