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提起的诉讼管辖-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公司事务

关于破产管理人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

    • 此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提起的债权清收诉讼,应视为普通民事诉讼,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权。这意味着,管理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来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2. 依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管辖:

    • 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破产管理人提起的债权清收之诉,也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观点突破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基本原则,强调了破产案件集中审理的便利性和效率性。

两种观点的利弊分析:

  • 依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利弊:

    • 利:符合传统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 弊: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可能需要奔波于不同的法院进行诉讼,增加了差旅费用和时间成本,不利于破产程序的快速推进。
  • 依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管辖的利弊:

    • 利:有利于破产案件的集中审理,提高审理效率,减少管理人的诉讼负担,使管理人有更多时间投入清算事务的处理。同时,也有利于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及时掌握案件诉讼审理情况,更好地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
    • 弊:可能引发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尤其是在当前法制环境下,地方政府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仍然存在。然而,从长远看,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这种担忧将逐渐减弱。

法律实践与司法解释:

  • 2007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一规定实际上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依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来确定管辖权。

建议与结论:

  • 在当前法律实践下,破产管理人提起的诉讼应依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有助于破产案件的集中审理和高效推进,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破产人、破产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 如果您作为破产管理人或相关当事人,在面临诉讼管辖问题时,建议首先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明确管辖法院。同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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