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2025年9月1日实施的特定劳动法新规。不过,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多项与劳动者权益紧密相关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明确
- 核心内容: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 举例说明:若劳动者故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已尽到合理提醒和催促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二、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明确
- 核心内容:符合特定情形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的,应当从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 具体情形: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 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 举例说明: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一年,延长期限届满后,若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从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三、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约定无效
-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承诺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补缴后,可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
- 举例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贴。之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此时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之前支付的补贴。
四、劳动者未履行约定服务期义务的赔偿责任界定
-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已履行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 举例说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的培训,并约定劳动者需在单位工作一定年限。若劳动者未履行完该服务期就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规范
- 核心内容:劳动者未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时,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若劳动者属竞业限制人员,条款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应与保密事项相适应,超出部分无效。
- 举例说明: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并未接触过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那么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生效。
六、混同用工劳动关系确认规范
-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 举例说明:某劳动者同时在两个关联单位工作,但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会根据两个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分配、劳动报酬支付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来确定劳动者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建议:虽然目前没有专门针对9月1日的特定劳动法新规,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持续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的变化。你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官方渠道及时获取最新信息,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或履行义务。如果你在劳动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